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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为履约内容的合同,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所以,在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和加工承揽方所在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维修、复制、测试和检验。按约定完成工作的称为承包人,按约定支付报酬的称为定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工作成果不符合作人要求、不按期交货或支付报酬而产生纠纷。那么,如何确定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的除外。根据上述两项法律,加工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如约定的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制地)所在地法院管辖。一般原告对被告的规定也可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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