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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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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合并分立后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合并,合并各方的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分立前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由于公司合并可能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与负债较多的企业合并,公司必须依法继承公司的债务,这必然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为了避免在这种情况下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合并公司时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2、公司分立后,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分立本质上不会影响偿付能力,债权人权益不会受到损害,自然也不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公司合并,债权人未必能得到更大的清偿保障,例如第一点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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