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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事假的月工资如何计算

2022-01-26
先说结论:1、存在事假的月工资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为:实际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或者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缺勤天数2、计时或计件工作制下,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或计件定额任务的,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以上明确了日工资计算标准,此外还需要厘清两个概念,即应计薪天数与应出勤天数。因为法定节假日是不用上班的,但应当支付工资,所以每月的应计薪天数与应出勤天数可能不一致哦。比如:2016年12月,应计薪天数是22天,应出勤天数是22天。2017年01月,应计薪天数是23天,应出勤天数是19天。2017年02月,应计薪天数是19天,应出勤天数是19天。基于以上说明,以下是事假后的当月工资的计算方法。我们先假设员工月工资为2175元,2017年1月请了1天假,则2017年1月实际出勤天数为18天,当月实际计薪天数为22天。公式一: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2175÷21.75×18=1800元按照以上公式,缺勤1天将扣375元,缺勤2天将扣475元,缺勤3天将扣575元,以此类推,事假扣发的日工资随事假天数的增加而减少,两者成反比关系,这明显不符合事假扣发工资的逻辑。公式二: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2175÷21.75×(18+4)=2200元按照这个公式,请一天假,工资反而比实际工资还高,同时第二种算法同样会出现第一种叙述的问题。公式三: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天数=÷21.75×1=2075元以上计算看似合理,但如果将月份换成12月份,如果员工当月请了全月的事假,依照方法三,该员工还需要倒贴用人单位25元(÷21.75×22=-25);再假如把月份换为2月份,如果员工请了全月的事假,在2月份不存在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下,则还可以拿到275元的工资(÷21.75×19=275)。所以,公式三在计算上也存在合理性问题。比较以上方法,我们会发现,之所以存在请假后月工资超过实际工资或者为员工需要倒贴工资给用人单位的情况,关键因素是基于一个重要数字:21.75。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把月计薪天数通过全年的均衡,拟制为21.75天,从全年角度来看,可以得出合理的月工资数额,然而在实际计算具体月份的月工资时,因为实际计薪天数与21.75不等,便会产生上述问题。公式四:实际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或者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缺勤天数2175÷23×(18+4)=2028.43或者÷23×1=2028.43(备注: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当月缺勤天数)公式四也存在问题,因为每月的实际计薪日不一致,所以,当工作日少的月份请事假扣除的工资会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请事假就比较划算了。如果就某个月份的事假工资数额发生争议(其他月份均无争议),进行工资核算时,个人建议采用公式四,因为这种算法不会出现极端怪异的现象,并且单独就某个月工资核算时,该方法更具有合理性。总之,事假后的工资算法有很多种,而每一种算法都存在着不同的优缺点。在剔除员工入职未一个月离职的极端情况外,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是超过季度或年度的。所以,如果单位以法定的21.75天作为基数进行月工资的计算,是合法的。这种计算虽然也有问题,但也不会产生太大偏差,不会产生非常不合理的现象。参考目前生效的判例,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倾向于用21.75天作为核算月工资的标准。最后,到底选择哪个公式,取决于你是站在哪个利益主体的角度来计算工资的。法律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劳动部[59]中劳薪字第67号1.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进行加班加点工作的时候,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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