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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2022-09-13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负责房屋征收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时,补偿决定书应载明前款列出的事项。XX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仲裁。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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