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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现行产假98天。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
自2016年元旦起,所有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均取消“晚婚晚育”的说法。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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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地方不一样,这个问题你可看贵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生育应按计划进行,禁止计划外生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也应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九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农村村民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六)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的; (七)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九)农村村民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十)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十一)农村村民中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一方无子女的; (十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分山区农村村民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符合前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般应间隔四周年。本条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后子女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和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和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将子女遗弃或违法送养的,不得再生育;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因户籍地变迁,不符合现户籍地生育政策的,执行现户籍地的生育政策,已怀孕者除外; (三)女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执行从严地的生育政策; (四)农村村民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或被城镇企业聘用为合同制职工的,在工作期间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
关于晚婚晚育假的问题。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其中有关于晚婚假的规定,晚育假也有。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2016年休产假,取消晚育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具体延长生育假到几天各地还未定)。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申请产假需要的资料有:申请书,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医生开的怀孕周数的证明,有些单位还要求B超结果显示胎儿周数的证明等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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