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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
不享有。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语境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当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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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效力直接相关。 风险提示:拖欠工程款时建议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 第三,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实践中,发包人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很多,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却是非常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催告期限和除斥期间的规定存在缺陷,在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的设立上对承包人明显不公。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愈期不支付的,除按照的性质不宜折价、拍买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286条款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愈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买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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