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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说,没有书面的东西,那么最好协商解决,因为没有书面承诺很难维权。还有疑问建议来电咨询,我要了解细节给予法律建议,也可以及时回复。
国家规定的日工资计算方法系数应该是21.75天/月。 1、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2、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月工资收入÷174。 4、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领取工资手续,妥善保存工资记录。
1、劳动者辞职,应依法提前申请,如果擅自离岗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最高可以扣当月工资的20%; 2、用人单位应依法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结清工资,如果使用银行卡发薪,可以在下一个发薪日支付; 3、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培训,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服务期未满提前离职的还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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