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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网络】一、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有哪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
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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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三)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因此成为专门受理涉外纠纷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但是自从我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又设立或重新组建了一批常设仲裁机构,对这些仲裁机构能否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仲裁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机构。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所在国或者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共同参与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2、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必须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某一裁决的请求;3、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已经生效;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者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拥有管辖权,不在我声明中保留条款;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的程序合法;6、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不一致,突出表现为: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视为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决定的,不能强迫仲裁裁决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公平衡量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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