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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网络】一、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有哪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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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有两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均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对于涉外仲裁机构的理解,主要应掌握以下内容: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其主要辖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和中国当事人之间的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如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合作生产、技术转让、金融信贷、财产租赁、融资租赁、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以及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等方面的案件。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管辖下列案件:(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助、海上船舶与内河船舶互相救助报酬的争议;(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内河和船舶碰撞或海上船舶毁损港口建筑物或设备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5)双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国内或国际上,仲裁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其原因在于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 1、当事双方自愿,自由选择的权力更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可聘请任何人士为仲裁代理人等。 2、专家断案。仲裁员队伍是由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和经济贸易的专家组成,对所争议问题由学有专长的人士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3、信息保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4、一裁终局。仲裁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变更裁决书或再提起诉讼,对解决纠纷有确定性。 5、广泛的执行力。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均可在香港、台湾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快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纠纷,做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分为全国仲裁机构和国际或地区仲裁机构。另外,根据仲裁机构的设定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和专业仲裁机构3种。仲裁机构包括:(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或地区,有全国,也有附属于特定行业的专业仲裁机构。他们有组织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仲裁事务,可以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便利。(2)临时仲裁机构。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仲裁庭,案件处理结束后自动解散。(3)附属于特定行业的专业仲裁机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关仲裁,常设的仲裁机关是仲裁委员会。目前,我国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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