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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____,女,__岁,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陈____,男,____岁,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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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XX初字第xxx号 原告 XXX,又名XXX,性别,民族。 被告 XXX,又名XXX,性别,民族。 委托代理人 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XXX,又名XXX,性别,民族。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XXX,我认为我们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XXXX 第三人述称:XXXX。 经审理查明:XXXX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性格差异大,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认为夫妻关系已无法维系,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由于双方结婚时间短,未生育子女,且第三人收受彩礼给被告家庭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困难,故予以酌情返还被告部分彩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XXX与XXX离婚; 2、第三人XXX返还XXX彩礼人民币XX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XXX、XXX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时间) 书记员:XXX
以下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xx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市路号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年,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xx租赁合同》。 二、乙方在签订该协议后,于年月日前,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乙方不得损坏甲方原有基础装修,如有破损,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约定: 出租人(甲方)签字:承租人(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
(xxxx)黑0421民初23号 原告:杨XX,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XX县东方花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XX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XX,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XX县国税局司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XX县职教中心退休教师,住XX县XX镇13委。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着离婚协议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因双方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孩子归原告抚养。2016年12月19日在原告接孩子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把原告打伤,故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 王XX辩称,由于原告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所以孩子和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杨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本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6年11月25日经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王XX杨XX归杨XX抚养,王X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本院认为,2016年11月25日,原、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在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杨XX主张婚生女王梓杨凡归其抚养,被告王X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被告婚生女王XX杨XX归原告杨XX抚养,王X从2016年12月1日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XX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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