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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复军,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19-2栋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受邀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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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黑0421民初23号 原告:杨XX,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XX县东方花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XX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XX,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XX县国税局司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XX县职教中心退休教师,住XX县XX镇13委。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着离婚协议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因双方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孩子归原告抚养。2016年12月19日在原告接孩子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把原告打伤,故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 王XX辩称,由于原告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所以孩子和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杨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本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6年11月25日经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王XX杨XX归杨XX抚养,王X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本院认为,2016年11月25日,原、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在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杨XX主张婚生女王梓杨凡归其抚养,被告王X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被告婚生女王XX杨XX归原告杨XX抚养,王X从2016年12月1日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XX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XX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朝民初字第20662号原告(反诉被告):彭,女,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杨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女,住北京市被告:(反诉原告)杨,男,住北京市被告:北京房源网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原告彭与被告刘、杨、北京房源网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原告彭与被告刘、杨于2009年3月2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装修款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刘、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十一万元。 三、被告房源网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返还权证代办费三千元、贷款服务费一千八百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杨的反诉请求。
1.上诉人(一审原告):(1)个人:姓名,性别,生日,民族,职务,住址;(2)法人:名称,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同上。上诉人xxx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x民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3.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4.事实与理由:1、xxxx2、xxxx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日期《》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民诉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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