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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抚养权纠纷判决书,1、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原、被告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2014年5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双方约定女儿李**由被告抚养成人;3、手机信息扫描件一份,以证明被告不愿意出庭应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的社保登记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是低保户的事实; 3、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与长兄罗某甲曾达成赡养协议的事实; 4、病危通知书、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拟证明原告多次因病住院,住院期间被告未照顾原告的事实; 5、证明书,拟证明被告没有赡养原告的事实。
(20XX)XX初字第xxx号 原告 XXX,又名XXX,性别,民族。 被告 XXX,又名XXX,性别,民族。 委托代理人 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XXX,又名XXX,性别,民族。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XXX,我认为我们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XXXX 第三人述称:XXXX。 经审理查明:XXXX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性格差异大,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认为夫妻关系已无法维系,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由于双方结婚时间短,未生育子女,且第三人收受彩礼给被告家庭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困难,故予以酌情返还被告部分彩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XXX与XXX离婚; 2、第三人XXX返还XXX彩礼人民币XX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XXX、XXX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时间)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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