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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判决书 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甘XXX民初XXX号 原告XXX,男,汉族。 被告XXX,女,汉族。 原告XXX与...
子女抚养权是婚姻破裂家庭争议最多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包括两种,第一种:婚生子女抚养权;第二种: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从法律的角度讲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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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判决书中子女的抚养费怎么确定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
(xxxx)黑0421民初23号 原告:杨XX,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XX县东方花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XX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XX,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XX县国税局司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XX县职教中心退休教师,住XX县XX镇13委。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着离婚协议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因双方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孩子归原告抚养。2016年12月19日在原告接孩子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把原告打伤,故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 王XX辩称,由于原告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所以孩子和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杨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本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6年11月25日经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王XX杨XX归杨XX抚养,王X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本院认为,2016年11月25日,原、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在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杨XX主张婚生女王梓杨凡归其抚养,被告王X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被告婚生女王XX杨XX归原告杨XX抚养,王X从2016年12月1日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XX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XX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34729号 原告李×,女,1987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正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1,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扬,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付×1(以下称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志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在一起生活,同居期间生有两个小孩,分别是付x2与付x3,现我就两个孩子抚养等问题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我与被告所生之子付x2、付x3由我抚育,被告每月支付付x2、付x3的抚养费各2000元。 被告辩称:双方同居的事实属实,只要孩子是我亲生的,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我每个月每个孩子只能支付500元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在一起生活,同居期间生有两个小孩,分别是长子付x2,出生于2009年8月7日,次子付x3,出生于2011年1月9日。关于付x2、付x3与被告的亲子关系,庭审中,被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于2013年10月14日出具方瑞法医物证亲子鉴字【2013】第5619号DNA亲子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上述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支持付×1是付x2的生物学父亲;支持付×1是付x3的生物学父亲。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 另,关于被告的收入情况,原告称其不清楚,被告称其每年收入大概50000到60 000元。原告称孩子每月上幼儿园的费用为每人2500元,兴趣班等每年每个孩子需要2000元左右。另,原告称其在老家有商铺,每年租金收入为4万余元,其给人画图每月有5000-6000元的收入。 以上事实有出生证、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确认,原告所生之子付x2与付x3确系被告亲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告要求其与被告所生之二子由其抚育,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付x2、付x3目前在生活、教育等方面费用支出的情况,并结合原、被告的收入情况,酌定被告应当给付的抚养费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作为付x2与付x3的父亲,在儿子成年之前,其仍负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被告应当主动在其能力范围内为孩子成长提供更多的保障,主动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较为有利的环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与被告付×1所生之子付x2、付x3由原告李×抚育,被告付×1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二十日前给付付x2、付x3抚养费各一千元,分别至付x2、付x3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李×负担15元(已交纳),由被告付×1负担20元(原告李×已交纳,被告付×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鉴定费3600元由被告付×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艳 二○一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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