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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黑0421民初23号 原告:杨XX,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XX县东方花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
如果同居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那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要是要求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判决的话,那么法院会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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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法院是怎么受理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的。一般来说,有同居关系的双方需要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做出裁决。但是,如果仅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除非是非法同居,即与有配偶者同居的,否则法院一般不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同居关系子女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各自承担抚养费,并按照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同居关系不是一种正常婚姻形式,虽然有时候的确是按照合法婚姻对待的,但毕竟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总归是有所欠缺的。事实上,法院在认定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时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而有时候处理同居关系时并不能完全照顾到当事人的利益,尤其女方的权益,还有就是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以,如果可以的话,最好还是从一开始就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就会免去后续不少的麻烦和纠纷。男女在同居关系下所生的子女虽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是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因此要是解除同居关系的话,需要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做出处理,要是不幸产生纠纷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
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子女抚养权判决书 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甘XXX民初XXX号 原告XXX,男,汉族。 被告XXX,女,汉族。 原告XXX与被告X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他与被告经(XXX)华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判决长女XXX由他抚养,次女XXX由被告抚养,判决生效后,次女XXX一直同他生活,被告未曾到家里接过孩子,也未探望过孩子,被告未对孩子尽过抚养义务,现次女已至上学年龄,仍无法上户口,他于XXXX年7月曾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也未接过孩子,现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变更次女XXXX的抚养权。 原告XX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XX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XXXX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长女XXX由原告XXX抚养,次女XXX由被告XXX抚养,XXXX年寒假期间,两个孩子到被告娘家生活,XXX年正月,原告至被告娘家接孩子,双方因次女刘某乙的抚养权发生冲突,被告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原告仍强行带走次女刘某乙。XXXX年7月,原告曾起诉要求变更次女XXX的抚养权,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前往原告所在的某某县某某镇接孩子,原告将孩子带走,被告未能接走孩子,孩子现仍同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告XXX至今未再婚,独自在某某县某某乡街道带两个孩子上学,其父母年迈,无法帮忙照顾孩子;被告XXX已再婚,婚后与其现任丈夫未生有子女,现居住于XXX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判令长女XXX由原告XXX抚养,次女XXX由被告XXX抚养,但原告强行从被告家中带走次女XXX,阻碍被告与次女XXX共同生活,被告两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原告以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为由,主张变更次女抚养权,但被告无法尽到照顾、抚养次女的义务系原告拒绝次女与被告共同生活所致,被告xxx未有法律规定的足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经过法庭调查,原告独自照顾两个孩子,被告已再婚并有固定住所,有条件且有能力抚养次女,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次女刘某乙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50元,退付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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