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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是否要通知被裁减的人员,是否要优先录用人员

2022-01-24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是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由于‘经济裁员”也必然要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法律即规定了四个条件,又规定了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在规定条件的同时,规定了程序。用人单位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经过经济性裁员,经营状况改善,就会扩大生产经营,重新招收劳动者,法律同时对其作出了限制,“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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