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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的,按照《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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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域内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规划编制时应当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等范围,并制定空间管理措施。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内容的,按照原审定程序进行。规划修改或者规划许可变更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直接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设置时间至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为止。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行洪河道、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三)在风景区、文物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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