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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和县(市)、吉利区批准、...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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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现场踏勘,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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