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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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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行洪河道、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三)在风景区、文物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对于符合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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