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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下列区域禁止从事开发建设:(一)行洪河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二)基本农田、风景区核心区、地质公园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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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三)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受让方应当承担原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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