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对于符合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
下列区域禁止从事开发建设:(一)行洪河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二)基本农田、风景区核心区、地质公园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上一层级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基准体系的测绘成果。
下列区域禁止从事开发建设:(一)行洪河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二)基本农田、风景区核心区、地质公园核心区、城市绿地;(三)地质灾害易发区、矿产采空区;(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五)区域性市政走廊用地范围内;(六)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
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规划许可,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建设单位、个人以伪造、变造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88人已浏览
607人已浏览
1,195人已浏览
6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