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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区域禁止从事开发建设:(一)行洪河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二)基本农田、风景区核心区、地质公园核...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组织、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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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上一层级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基准体系的测绘成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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