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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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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个情形就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议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
zjlovety,你好。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也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您的公司在未对你们进行培训的前提下即与你们办理离职手续是不合法的。至于经济补偿,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只能看对你们造成的损失,在您提出证据后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赔偿。 联系方式,请见我的个人主页。 2006年7月6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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