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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
以刑诉为例,说明管辖。 一、属人管辖。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该国法院就对其有管辖权; 二、属地管辖。发生在该国境内的案件,法院就有管辖权;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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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可以由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七条,行驶中交通工具发生的刑事案件,交通工具最初由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必要时,交通工具的起发地、经过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现场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更适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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