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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权是什么?

2021-10-19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可以由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七条,行驶中交通工具发生的刑事案件,交通工具最初由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必要时,交通工具的起发地、经过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公安机关。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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