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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人法院收到委托书后,无权对受托人生效的法律文件进行实体审查的执行中发现执行的法律文件错误的,受托人法院应立即反映给受托人法院。2、受托法院应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件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及时通知变更情况委托法院。3、如果受托法院需要中止或终止执行,应立即通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裁定,在此期间可以延期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终止执行。4、在委托执行中,事件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异议,受托法院应向委托法院提交信件,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5、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须在l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1、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国法院管辖范围内,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执行的目的是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已成为执行工作的顽疾。2、委托法院有案件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只有对于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者接受执行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3、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的,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者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的不同,可能会出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有利。如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不方便也不必要。4、委托法院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外国人民法院只有对其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其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有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此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
一、什么是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民诉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疾”。二、委托执行的条件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人民法院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接受执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如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无便利也无必要。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才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自己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而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确有委托执行的必要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执行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员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什么情况下直接执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管辖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已经办理了财产查封、扣押手续的一般直接去执行,而不必委托执行。其次,有无必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由委托法院决定,并以委托执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执行案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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