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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为了是刑事诉讼...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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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以下内容: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只禁止将行政强制措施权进行委托,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则并没有禁止,但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已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行使,所以也不存在将权力予以委托的可能性。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之下委托他人实施相关的执行行为。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1、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国法院管辖范围内,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执行的目的是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已成为执行工作的顽疾。2、委托法院有案件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只有对于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者接受执行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3、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的,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者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的不同,可能会出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有利。如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不方便也不必要。4、委托法院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外国人民法院只有对其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其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有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此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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