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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是什么意思

2021-10-28
1、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国法院管辖范围内,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执行的目的是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已成为执行工作的顽疾。2、委托法院有案件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只有对于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者接受执行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3、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的,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者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的不同,可能会出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有利。如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不方便也不必要。4、委托法院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外国人民法院只有对其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其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有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此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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