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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房屋增值部分应该赔偿给她吗

2022-07-0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限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举例说明下自然增值,至于孳息通俗来讲及息金,自然隶属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获到房屋产权证。该房屋隶属《婚姻法》第十八条限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那么该房屋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隶属“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屋方的个人财产。若该房屋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升值,而装修花费是夫妻两方的共有财产或者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也是实践中夫妻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忽略考虑的问题。如果装修花费是婚前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可就该装修而升值部分主张权利。若为婚后夫妻共有财产装修,则装修而升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仅限于装修而升值部分。因为婚后装修是夫妻共有的经营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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