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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刑法亦不例外。由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刑事管辖具有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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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第十七条规定,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可以由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七条,行驶中交通工具发生的刑事案件,交通工具最初由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必要时,交通工具的起发地、经过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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