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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法律没有禁止用工单位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动者,超过60岁依然可以成为劳动者。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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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法律没有禁止用工单位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动者,超过60岁依然可以成为劳动者。 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这个要区别情况对待。如果是男性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与原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形成劳务关系。如果男性年满60周岁但是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如果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则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出具书面的终止通知,则应当认定为有劳动关系。如果是年满60周岁以后才与用人单位建立合同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1、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2、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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