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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真正发挥作用是在建立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现在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工作用缴费年限来替代了。企业员工只有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交缴费了才计算缴费年限,即使参加劳动建立了劳动关系,不缴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工龄)了,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工龄已经失去了它的光环的色彩了。 档案放到何处与计算缴费年限(工龄)没有必然的联系。
工龄是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一天算起的。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工龄是从劳动者去用人单位报到,正式上班的那一天算起的。所以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工龄以档案工龄为准;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后,工龄从员工的社会保险档案建档的那一天算起。 经济补偿金则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工龄工资=工龄×工龄工资标准,工龄即服务企业年数。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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