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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故其应享有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②法定优先权属担保物权,具有一...
1、承包人是不能够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转让给他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赋予承包人的,而且仅限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2、原因有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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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是不能够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转让给他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赋予承包人的,而且仅限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2、原因有二: 第一,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关于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有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限制; 第二,工程优先权很大程度上被解读为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 如果可以将工程优先权与工程价款债权一并同时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实际是承认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保护,而该等优先保护并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 风险提示: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维护自身权利,有以下两种方式: 1、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承包人、发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所建工程所有权折价转让给承包人,抵偿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债务,也即代物清偿。这里需注意的是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预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后承包人的工程款未受清偿时,建设工程所有权转移给承包人。只能在工程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折价。否则就有违民法典中流质条款的规定。 2、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就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取得工程款债权,应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②法定优先权属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作用是优先支付担保工程款,该权利依附于担保工程,即使被担保工程转让,也不影响承包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建设项目的优先补偿权一般不得转让。其观点是,该权利属于承包商,因此不能转让;该权利是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转让该权利不符合项目优先权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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