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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第二条、严格执行直补政策,确保现金补助落实到位。 国家政策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
1、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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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第二条、严格执行直补政策,确保现金补助落实到位。 国家政策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根据我省民族地区实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共57个县(以下简称“57个民族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原省财政安排用于补贴57个民族县每年每亩退耕地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2006年底前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第二条、严格执行直补政策,确保现金补助落实到位。 国家政策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根据我省民族地区实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共57个县(以下简称“57个民族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原省财政安排用于补贴57个民族县每年每亩退耕地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2006年底前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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