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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意见》第二条,严格执行直补政策,确保现金补助落实。 国家政策规定,当前退耕还林补贴政策到...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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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2、《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沙、荒滩的造林地的抵押,必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承包后要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1、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责权利持钩,把植树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人,承包期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退耕后不愿承包管护的,可由别人承包管护,担必须办理有效手续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条,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结合。第五条退耕还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逐步实施,强调重点,重视实效(二)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根据土地条件,宜林则林,宜草草,综合管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管理边破坏(五)逐渐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第35条国家根据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苗木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向持有检查合格证书的退耕还林者支付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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