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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 1.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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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4.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自己的代位权,需要提供材料,证明自己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位权不能协商行使,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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