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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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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是有标准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之内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另外根据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然后再来说本案员工患病休养已经1年多了并没有按上述病假工资标准给付病假工资只要公司愿意多付工资也无可厚非按规定缴纳社保金也是守法的表现现在想按病假工资规定支付也是顺理成章的但如果员工尚在医疗期内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如果医疗期满了
病假工资根据上年度平均工资算基数合理合法。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产假工资不是按照病假工资算的,应当按照劳动者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支付,产假属于女职工法定的权利,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同时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职工休病假,用人单位是可以扣除部分工资的,但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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