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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了,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才是续签合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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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书作如下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解除条件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错误观点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到期前,若劳动者同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即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单从法律的条文来看,因没有禁止变更合同期限,可以认定该变更有效。但是若用人单位多次利用单位强势地位以变更合同期限的方式延长合同期限,该做法明显属于用人单位规避多次续订合同而被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行为应属于无效的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签订了多次劳动合同。因为,如果更改期限有效的话,作为用人单位就可以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与立法精神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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