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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与现实经济生活一样,网络环境中也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是现实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位移"...
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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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两大意义:其一,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的提供虚假的销售状况、不真实的用户评价等行为,过去多是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展维权。而如今《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给予了平台中的经营者针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维权措施的明确依据,增加了虚假宣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其二,尽管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上述现象已有所规制,但行政规章的层级不够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比而言,不仅仅是法律的位阶提高了,还特别增加了规制帮助虚假宣传的“网络水军”。今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等行为也构成违法。这样能够有效净化网络购物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活动。
而新法针对互联网发展下出现的新不正当竞争行为,态度是相对审慎包容的,要求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遵守新法的各项规定,不能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公平竞争。这有利于“互联网+”监管模式的实现。 针对互联网,新法还增加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内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此前就成立了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在新法的规定下将更加细致地研究具体事例、出台相应的行业标准。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领域的正确解释,希望采纳。
是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是否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类似行为规制的依据。在我们调研案例当中,提到互联网特殊性的约占24%。不兼容案件当中也有提到互联网特殊性,但是互联网特殊性是否是行业普遍性的认定标准也存在疑问。 特殊性是否适用于所有互联网产品与服务。因为我们看到所有立法建议中,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都没有进行区分,是从事何种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实施的呢?比如在安全软件行业,我们调研了最小特权原则、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在安全软件行业,企业对这些原则还是普遍认同的。但是如果将此扩展到内容提供服务,即时通信工具等行业,那么这些原则是否仍然适用就成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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