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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
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与现实经济生活一样,网络环境中也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是现实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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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支付宝小程序上线被爆出其抄袭了微信小程序的部分代码。支付宝小程序在开启公测后,便有人发现了其公测代码里竟然存在着微信小程序团队开发者的名字。对此支付宝当晚进行了道歉,该团队在编写开发文档的示例部分时,直接copy了微信的示例。支付宝迅速修改了这一部分代码并向微信小程序队道歉。
在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出台之前,法院与实务界普遍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去判断某一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即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各国对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个案分析。通常而言,公认的商业道德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纸质化的行业准则或自律公约;另一种是非纸质化的商业道德判断。就第一种而言比较好认定,“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就参考了互联网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定该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之具体内容。而第二种需要根据不同的竞争行为,类型化地个案判断。
是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是否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类似行为规制的依据。在我们调研案例当中,提到互联网特殊性的约占24%。不兼容案件当中也有提到互联网特殊性,但是互联网特殊性是否是行业普遍性的认定标准也存在疑问。 特殊性是否适用于所有互联网产品与服务。因为我们看到所有立法建议中,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都没有进行区分,是从事何种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实施的呢?比如在安全软件行业,我们调研了最小特权原则、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在安全软件行业,企业对这些原则还是普遍认同的。但是如果将此扩展到内容提供服务,即时通信工具等行业,那么这些原则是否仍然适用就成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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