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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工勤人员辞职是没有什么补偿的。 2、行政单位工勤人员被用人单位辞退的,用人单位才会依法给予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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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是指“工人”和“勤杂人员”的通称,也可以特指具有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前它与企业的工人是相同的,因为不是在企业所以不直接称为“工人”而称为“工勤”,它与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是相对应的(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的档案由当地人事局管理或者在人事局备案的人员)。目前工勤人员分两种:一种是正式招聘的,档案由当地劳动局管理或者在劳动局备案的,享受财政拨款的人员。另一种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工资。工勤人员往往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比如打字员、司机等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是指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通称,也可以指具有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前与企业工作人员相同,因为不是企业,所以不直接称为工作人员而称为工作人员,与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相对应(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的文件由当地人事局管理,或者在人事局备案的人员)。目前,工作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招聘,文件由当地劳动局管理,或在劳动局备案,享受财政资金的人。另一种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工资。工作人员经常从事打字员、司机等辅助工作。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2、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3、因此,只有员工作为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辞退员工,而且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同时,还要征求工会的意见。4、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和程序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5、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2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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