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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的一种制度。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广义上的债务担保,包括狭义的债务担保与债的保全。狭义的债务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分类 1、按照资产分类 按照资产分类就衍生出了重要的两个分支:CLOCollateralisedLoanObligationCBOCollateralisedBondOb—ligation。前者指的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后者指的是市场流通债券的再证券化,它们都统称为CDO。虽然CBO和CLO在本质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在产品设计时所采用的技术仍然差异颇大,尤其CLO中的银行贷款的诸多特性,使得CLO在信用分析、法律程序或现金流量分析上更加复杂。 2、按照信用质量分类 CDO的发行是以不同信用质量区分各系列证券,分为高级Senior、夹层Mezzanine,和低级/次级Junior/Subordinated三系列;另外尚有一个不公开发行的系列,多为发行者自行买回,相当于用此部分的信用支撑其他系列的信用,具有权益性质,故又称为权益性证券EquityTranche,当有损失发生时,由股本系列首先吸收,然后依次由低级、中级通常信评为B水平、高级系列通常信评为A水平承担。通常,高级系列占整体最大的比率,中级系列约为5%~15%,股本系列占2%~15%。 3、按照标的资产分类 CDO依标的资产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流量式CDO及合成式CDO。现金流量式CDO之标的资产通常由放款、债券等所组成。发行人通常为银行,银行将其债权资产包装转移给SPV,再由,SPV依不同的信用等级发行不同券种的凭证给投资人,其凭证之价值与债权资产之现金流量的绩效相联结。由于SPV实际买入标的资产,其有实质的现金交付,所以称为现金流量式CDO。合成式CDO系CDO的衍生性产品,系发行人汇集一些债权并加以包装,称为债权群组,并将债权群组与SPV承作信用违约交换合约CDS—creditDefaultswap。由SPV发行不同信用等级的券种给投资人,在收到投资人的本金后,利用本金购买高质量债券当担保品。担保品之作用有三,作为未来到期还本的保证、担保品之孳息可作为投资人的收益来源及作为CDS的权利金、当发生违约事件时,SPV将担保品作为支付给发行人的金额。现金流量式CDO与合成式CDO最大的差异在于合成式CDO并不属于实质出售,债权群组并未实际出售给投资人,也就是说,SPV并没有实际购人债权群组中的资产,CDO的投资人也没有实际拥有债权群组中标的物的债权。 4、按照发行动机分类 不管是现金流量式CDO或合成式CDO,都可依发行动机及资产池的来源不同,分为资产负债表型CDO及套利型CDO两种。资产负债表型CDO大都源自于本身具有可证券化的资产的资产持有人,如金融机构等,其目的是为了将债权资产从发行人之资产负债表中移除,借以移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高资本适足率,最后达到管理资产负债表的功能。而套利型CDO主要由基金公司及财务管理公司发行。操作模式为从市场中购买高收益债券或结构型债务工具,经过再证券化后,于市场出售收益率较低的凭证,以获取买卖间的利差。 5、按照管理方式分类 以投资组合的管理方式来说,套利型CDO还可分为静态避险CDO跟动态式管理CDO两种。在早期信用衍生性商品市场,绝大多数的CDO均为静态式,即资产群组一旦选定后,资产组合就都维持不变。静态式CDO因其具有简单性、透明度和高收益等特性。管理式CD0与静态式CDO最大的不同点为管理式CDO聘请经理人来监督管理资产组合之信用,必要时经理人可从事个别信用之替换。
1、所谓被担保债务,法律上而言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比如张三向银行借款1万元,那么,张三对银行就有1万元的债务,张三找到李四做担保,李四保证张三按期向银行偿还这1万元债务,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应当向银行偿还1万元的债务就是被担保债务。 2、关于“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的理解。根据民法原理,因担保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属于从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债权,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效力状态直接影响从债权的效力状态,而从债权的效力状态不影响主债权的效力状态。仍以刚才说的例子为例,张三对银行负有1万元的债务,从银行的角度而言,银行对张三享有1万元的债权,这个债权是主债权;而李四为主债权所设的担保而形成的债权为从债权,如果借款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自然无效,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即张三仍应向银行偿还1万元。
1、所谓被担保债务,法律上而言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比如张三向银行借款1万元,那么,张三对银行就有1万元的债务,张三找到李四做担保,李四保证张三按期向银行偿还这1万元债务,否则承担,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应当向银行偿还1万元的债务就是被担保债务。2、关于“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的理解。根据民法原理,因担保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属于从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债权,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效力状态直接影响从债权的效力状态,而从债权的效力状态不影响主债权的效力状态。仍以刚才说的例子为例,张三对银行负有1万元的债务,从银行的角度而言,银行对张三享有1万元的债权,这个债权是主债权;而李四为主债权所设的担保而形成的债权为从债权,如果借款,那么保证合同自然无效,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即张三仍应向银行偿还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留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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