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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入和处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是离婚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难题。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预计负债是指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固定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例如:债务重组协议规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后一定期间内其业绩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亏为盈摆脱财务困境等应向债权人额外支付一定款项当债务人承担的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
1、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2、债权人即是担保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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