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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的一种制度。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广义上的债务担保,包括狭义的债务担保与债的保全。狭义的债务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分类 1、按照资产分类 按照资产分类就衍生出了重要的两个分支:CLOCollateralisedLoanObligationCBOCollateralisedBondOb—ligation。前者指的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后者指的是市场流通债券的再证券化,它们都统称为CDO。虽然CBO和CLO在本质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在产品设计时所采用的技术仍然差异颇大,尤其CLO中的银行贷款的诸多特性,使得CLO在信用分析、法律程序或现金流量分析上更加复杂。 2、按照信用质量分类 CDO的发行是以不同信用质量区分各系列证券,分为高级Senior、夹层Mezzanine,和低级/次级Junior/Subordinated三系列;另外尚有一个不公开发行的系列,多为发行者自行买回,相当于用此部分的信用支撑其他系列的信用,具有权益性质,故又称为权益性证券EquityTranche,当有损失发生时,由股本系列首先吸收,然后依次由低级、中级通常信评为B水平、高级系列通常信评为A水平承担。通常,高级系列占整体最大的比率,中级系列约为5%~15%,股本系列占2%~15%。 3、按照标的资产分类 CDO依标的资产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流量式CDO及合成式CDO。现金流量式CDO之标的资产通常由放款、债券等所组成。发行人通常为银行,银行将其债权资产包装转移给SPV,再由,SPV依不同的信用等级发行不同券种的凭证给投资人,其凭证之价值与债权资产之现金流量的绩效相联结。由于SPV实际买入标的资产,其有实质的现金交付,所以称为现金流量式CDO。合成式CDO系CDO的衍生性产品,系发行人汇集一些债权并加以包装,称为债权群组,并将债权群组与SPV承作信用违约交换合约CDS—creditDefaultswap。由SPV发行不同信用等级的券种给投资人,在收到投资人的本金后,利用本金购买高质量债券当担保品。担保品之作用有三,作为未来到期还本的保证、担保品之孳息可作为投资人的收益来源及作为CDS的权利金、当发生违约事件时,SPV将担保品作为支付给发行人的金额。现金流量式CDO与合成式CDO最大的差异在于合成式CDO并不属于实质出售,债权群组并未实际出售给投资人,也就是说,SPV并没有实际购人债权群组中的资产,CDO的投资人也没有实际拥有债权群组中标的物的债权。 4、按照发行动机分类 不管是现金流量式CDO或合成式CDO,都可依发行动机及资产池的来源不同,分为资产负债表型CDO及套利型CDO两种。资产负债表型CDO大都源自于本身具有可证券化的资产的资产持有人,如金融机构等,其目的是为了将债权资产从发行人之资产负债表中移除,借以移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高资本适足率,最后达到管理资产负债表的功能。而套利型CDO主要由基金公司及财务管理公司发行。操作模式为从市场中购买高收益债券或结构型债务工具,经过再证券化后,于市场出售收益率较低的凭证,以获取买卖间的利差。 5、按照管理方式分类 以投资组合的管理方式来说,套利型CDO还可分为静态避险CDO跟动态式管理CDO两种。在早期信用衍生性商品市场,绝大多数的CDO均为静态式,即资产群组一旦选定后,资产组合就都维持不变。静态式CDO因其具有简单性、透明度和高收益等特性。管理式CD0与静态式CDO最大的不同点为管理式CDO聘请经理人来监督管理资产组合之信用,必要时经理人可从事个别信用之替换。
债权担保也叫担保债权: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对债权进行担保,因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具体介绍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1、所谓被担保债务,法律上而言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比如张三向银行借款1万元,那么,张三对银行就有1万元的债务,张三找到李四做担保,李四保证张三按期向银行偿还这1万元债务,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应当向银行偿还1万元的债务就是被担保债务。 2、关于“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的理解。根据民法原理,因担保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属于从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债权,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效力状态直接影响从债权的效力状态,而从债权的效力状态不影响主债权的效力状态。仍以刚才说的例子为例,张三对银行负有1万元的债务,从银行的角度而言,银行对张三享有1万元的债权,这个债权是主债权而李四为主债权所设的担保而形成的债权为从债权,如果借款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自然无效,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即张三仍应向银行偿还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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