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对象仅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产。因此,查封和扣押的对象是指查封和扣押的目标,主要是指涉及违...
1、行政机关在解除对当事人物品的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或者将拍卖款项退还。 2、《行政强制法》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行政机关在解除对当事人物品的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或者将拍卖款项退还。 2、《行政强制法》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3、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4、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过批准;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还要通知当事人到场,此外还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并且在履行相应程序时要制作并且要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5人已浏览
1,919人已浏览
315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