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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价涨幅这么大,你们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就给了对方可乘之机,这种利欲熏心的人太多了。不过,既然你们之间有房屋买卖协议和收据在,他想毁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已付清房款并已过户那么这套房产将属于买房,买房已经是房屋所有权拥有人,买房人有权利要求原房主搬出房屋,若要求未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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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中出名人违反约定不配合借名人办理过户手续的,借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借名人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案涉房屋归借名人所有,法院将不予支持。 借名买房需要以出名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如果出名人隐瞒事实出卖该房屋,买受人很可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借名买房,确有必要借名买房的,应当谨慎选择出名人,并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借名买房合同应当明确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应明确约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以及出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借名买房”存在的法律风险: 1、出名人(登记产权人)反悔,不配合借名人办理过户手续; 2、因登记产权人负债导致房产被查封或执行; 3、登记产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对借名购房不知情或不认可; 4、实际所有人要处置房产时,登记产权人不配合或找不到; 5、其他政策法律风险等。
尽快要求对方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避免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形。必要时,甚至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1、首先你们的合同是有效的。 2、依合同约定,你已经履行了支付首付的义务。应该由出售方履行办理过户义务了。 3、对方以你不具备限购资格,解除合同的理由很难得到支持。 从合同履行来说,已经实际交付和履行,实际装修居住,遵守约定支付首付,已经实际的完成了合同主要部分,同时,你并不是完全的不能购买,合同目的也不是完全无法实现。仅仅是两个月,通过延迟履行是可以实现合同目的。而且,延迟履行,是出售方作为债务人延迟履行,对于债务方是有利的,并没有损害他的利益。法律应该支持。 对于合同一方想解除合同,另一方想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合同在不损害对方前提下,延迟履行可以实现合同目的,法律应该是鼓励和促成交易的完成,而不是阻碍交易的完成。从立法的目的也应该是支持的。 对于交易,法律规定也是诚实守信,你方并非失信违约造成对方损失,也是因为政策原因,法律应该保护守信一方,而非失信一方。就算是造成损失,因政策原因也是免责的。 4、你可以到房管局咨询下政策,一般在限购政策前完成的交易,是不在限购范围之内的。 5、无论如何,你是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且得到法律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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