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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笔录的主要内容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应在场。公证人员要对立遗嘱人的谈话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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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笔录包括的内容:1.立遗嘱人的身份信息。2.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和身体健康情况。3.立遗嘱人的家庭成员的基本身份和情况。4.立遗嘱人的被继承财产是否归立遗嘱人所有,财产是否曾以遗嘱方式进行过处分,或设立过担保。5.立遗嘱人的遗嘱是否本人真实的意愿,对财产处分是否有条件。6.立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过程,明确自书或代书。7.是否立遗嘱人本人在立遗嘱人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亲自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8.立遗嘱人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指定,应详细记录指定人的基本情况。
⒈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 ⒉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⒊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一、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果立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立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立遗嘱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立嘱人个人所有,这些财产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或者已设立过担保,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立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有条件; 五、立遗嘱人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是本人所为; 六、立遗嘱人未提供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意思的表示; 七、立遗嘱人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指定,应详细记录指定人的基本情况;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笔录做好后,应向立遗嘱人面读或交遗嘱人阅读,立遗嘱人无异议,立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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