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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笔录包括的内容:1.立遗嘱人的身份信息。2.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和身体健康情况。3.立遗嘱人的家庭成员的基本身份和情况。4.立遗嘱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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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当事人、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人的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六)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证人证言;(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九)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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