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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降职降薪,一则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也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第一,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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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企业降薪是因为什么,若有证据证明降薪是企业故意所为,则可认定企业违返法律法规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若有书面劳动合同看,要看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报酬的升降有无规定,或是公司章程中有无相关规定制约,若违法相关规定,则可认定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或是违反公司章程,这样企业存在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强行加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履行”的霸王条款;有时单位甚至因为无法找到合理的辞退理由,而恶意将劳动者调离原岗位,企图达到迫使劳动者自动辞职的目的。那么给劳动者降职降薪,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值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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