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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争议误工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省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本...
有关行政部门、XX工作人员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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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出现问题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大件商品往返所需运输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经营者提供的种子、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薄膜、油脂燃料、农机具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不符合国农现行标准,给农民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经营者销售农业生产资料时不得搭配销售其他商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一)雇佣他人或者合谋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减少数量或者销售失效、变质、污染的商品;(四)利用明码标价或其它手段进行欺骗性价格表示;(五)对所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七)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虚假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八)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标明;(九)伪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检机构证单或者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十)销售未经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十一)通过虚假广告活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十二)其他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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