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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一般性的酒后驾车如果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否则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经济处罚;即使是情节严重的酒后驾车,最严重的也就是治安拘留15天。而全球有不少国家把酒后驾车认定为犯罪,如英国。美国也有一些州对酒后驾车者判刑。 西安交通大学马治国教授认为,随着家用汽车的逐渐普及,人车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而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故频频发生,也足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因此,他认为可以讨论增设酒后驾车罪。如果驾车的人饮酒达到了一定的度(可以通过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检测确定),就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关于醉驾的社会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4、心理变态 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刑法第114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第114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二)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三)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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